閩南網(wǎng)11月21日訊 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20日對重慶彭水縣大學生村官任建宇因轉發(fā)微博、發(fā)帖被勞教而提起行政訴訟一案作出宣判,認為任建宇的起訴超過法定起訴期限,因此裁定駁回其起訴。宣判前一日,重慶市勞教委以處理不當為由撤銷了對任建宇的勞動教養(yǎng)決定,任建宇同日獲得自由。
法院:
違法行政應予糾正
法院對重慶市勞教委的自行糾錯行為表示認可。法院認為,任何公權力的行使都須依法、審慎,尤其是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嚴厲處分措施時,應遵循目的與手段相適應的原則,即使面對公民的過激不當言論,公權機關也應給予合理寬容。凡實體、程序存在違法的行政行為都應予以糾正。法院同時認為,公民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應當保護,但也要依法行使。任建宇的起訴超過法定起訴期限,因此裁定駁回其起訴。
回顧:
發(fā)負面信息被勞教
任建宇曾經(jīng)是一名大學生村官。其兩年試用期滿,正在公示等待轉正期間,因在微博和QQ空間里復制、轉發(fā)和點評“一百多條負面信息”,2011年9月23日,重慶市勞教委認為任建宇通過互聯(lián)網(wǎng)煽動顛覆國家政權,對其作出勞動教養(yǎng)二年的決定。
2012年8月15日,在浦志強等律師的鼓勵幫助下,任建宇的父親任世六以任建宇的名義向重慶三中院提起行政訴訟。
有關方面曾以撤訴為條件釋放任建宇,但遭其拒絕。11月19日,重慶市勞動教養(yǎng)管理委員會發(fā)布了撤銷勞動教養(yǎng)決定書,決定書中稱經(jīng)復查認為對任建宇的原勞動教養(yǎng)決定不當,撤銷對任建宇的勞教決定。
法官釋疑:
為何駁回起訴
法院認為,《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三條規(guī)定:“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起訴訟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時間不計算在起訴期限內”。從本案查明的法律事實看,任建宇在勞動教養(yǎng)期間雖然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但其會見、通信、通電話的權利得到保障,任建宇在此期間亦曾委托其父及其女友代為提起訴訟或申請行政復議,應當認定任建宇在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間能夠提起訴訟,其主張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的時間均不應計入起訴期間的訴訟理由不成立。(新華 人民 京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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