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年前,洪某因偷盜黃金首飾被公安機關關押半年。一直以來,洪某認為自己是被冤枉的,是因為鄰居的舉證才導致自己入獄。于是,他多次向鄰居索要50萬元作為補償。記者從晉江市法院獲悉,日前,洪某因犯敲詐勒索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1萬元。
案件回放:
洪某稱,直至現在,村里人還會因為這件事對他指指點點,這讓他覺得很沒面子。23年來,洪某一直糾結此事,覺得是鄰居虧欠他,應該為自己討個說法。
自去年9月17日起,洪某就開始打鄰居的電話,要求賠償他經濟損失50萬元。而鄰居稱,當時黃金首飾被盜時,他不在現場,也沒向警方報警或作證,不應該承擔任何責任,他對洪某的無理要求不予理睬。
洪某還不就此罷休。此后,他多次發(fā)短信或打電話威脅鄰居,聲稱如果不給50萬元就殺死他全家。擔心洪某做出過激行為,鄰居向警方報案。洪某隨后被抓獲。
晉江市法院審理認為,洪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借故采用打電話、發(fā)短信等方式對被害人進行威脅,強行索要50萬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了敲詐勒索罪。但因洪某意志之外的原因而其犯罪目的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且未給被害人阿寶造成實際損害,予以減輕處罰。法院據此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評析:
經辦法官認為,如果洪某確實被冤枉,應該通過向有關單位申請核查;如果公安機關確實在沒有任何證據情況下對洪某采取強制措施,洪某可以申請國家賠償,以此來清洗自己不白之冤,挽回自己的聲譽。
此案中,洪某未通過合法途徑維護自己權益,而是采取打電話、發(fā)短信威脅他人強行索要財物,其行為符合敲詐勒索罪構成要件,“偷雞不成蝕把米”,反將自己送進監(jiān)獄。
法院提醒,如果有證據證明確實是他人偽造證據、捏造事實,故意栽贓陷害或惡意控告其盜竊,意圖使其被追究刑事責任,可向公安機關報案,要求追究栽贓陷害者的法律責任。因此事造成其名譽受損,也可依法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侵權者賠禮道歉、消除影響及賠償損失。(記者 胡志法 通訊員 蘇榮喻 尤燕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