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鄭某覺得自己駕駛證的分直接被清掉太“浪費”,于是找到“二哥”黃某賣分,一分150元,共賣掉9分,獲利1350元。倉山交警大隊民警蹲守數日成功取證,并在鄭某頂替他人處理交通違法時當場將其抓獲,“二哥”黃某也一并落網。二人均被公安機關依法處以行政拘留7日,并處罰款500元的處罰。
針對社會上買賣交通違法記分的現象,市公安局領導高度重視,要求交警支隊迅速成立工作專班,嚴厲整治買分賣分亂象。經過十余天的調查、暗訪,專班民警初步確認湖畔路一食雜店為買賣分數的交易場所,倉山交警大隊專門指派兩名民警在此進行預伏蹲守。
5月26日下午,預伏民警發(fā)現食雜店內兩名男子在交換證件和紙條,形跡可疑,判斷二人正在進行駕駛證分數交易。民警跟隨其中一名男子至倉山交警大隊窗口,在其頂替他人處理交通違法時將其當場抓獲。隨后,食雜店內買賣分數的中間人黃某也一并落網,倉山交警大隊將二人移交三叉街派出所處理。
經查,當日下午,鄭某(男,連江人)見自己駕駛證清分日期將至,覺得自己的分數都沒有使用太過“浪費”,便想將自己的分數賣給他人。他通過網絡搜索與“二哥”黃某(男,漳平人)取得聯系后,雙方約定在湖畔路一食雜店內進行交易。
鄭某以一分150元的價格,為車牌號為閩AM2561的大型貨車(車輛所有人:福州佳宇物流有限公司)代扣9分的交通違法,從中獲利1350元。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條第二款規(guī)定: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提供虛假證言、謊報案情,影響行政機關依法辦案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目前,鄭某與黃某被公安機關依法處以行政拘留7日,并處罰款500元的處罰。買分者已到案,正在接受公安機關調查,同樣將面臨法律的嚴懲。
民警提醒,頂替他人處理交通違法記錄的行為,使本應該接受處罰和教育的違法駕駛員得不到應有的教育和警示,客觀上縱容了違法違規(guī)行為。若買賣交通違法記分處理的車輛涉嫌作案、被盜搶,或者交通肇事、傷人,那么賣分者還可能觸犯刑法,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公安機關交警部門將繼續(xù)加大整治力度,嚴厲查處買賣交通違法記分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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