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廣網(wǎng)北京4月15日消息 據(jù)中國之聲《央廣新聞》報道,今年4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關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記制改革的意見》,今天(15日),最高人民法院剛剛發(fā)布了《意見》,自5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景漢朝接受本臺采訪,深度解讀。
《意見》開篇指出,為充分保障當事人訴權,切實解決人民群眾反映的“立案難”問題,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變立案審查制為立案登記制。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景漢朝:立案審查制它的核心的特征就是當事人起訴到法院,法院要對起訴的條件進行實質性的審查,甚至有一些要對事實、證據(jù)進行深度審查,這樣客觀上就把一些本來應該受理的案件,擋在了門外。立案登記制,顧名思義,它不對起訴的要件進行實質性審查,而僅僅是對法律規(guī)定的形式要件進行一般性核對,凡是符合法律規(guī)定立案條件的,都要登記立案。這實際上就客觀地擴大了受案的范圍。
立案登記制改革的重點是改進工作機制,加強責任追究。包括:
第一,對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起訴、自訴和申請,一律接收訴狀,當場登記立案。第二,對提交的材料不符合形式要件的,及時釋明,以書面形式一次性全面告知應當補正的材料和期限。第三,對在法律規(guī)定期限無法判定的,應當先行立案。第四,對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應當依法裁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并載明理由。當事人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或者申請復議。禁止不收材料、不予答復、不出具法律文書。第五,明確指出加強內(nèi)部監(jiān)督以及人大監(jiān)督、檢察監(jiān)督和社會監(jiān)督等外部監(jiān)督。第六,強化責任追究,對有案不立、拖延立案、人為控制立案、“年底不立案”、干擾依法立案等違法行為,依法依紀嚴肅追究有關責任人員和主管領導責任。
景漢朝:從案件的階段,主要是指初始起訴,也就是平時我們講的一審,從案件種類來講,是指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刑事自訴案件,強制執(zhí)行案件和國家賠償案件,從目標要求來講,那就是凡是符合法定條件的案件,都要有案必立,有訴必理,不得違背法律拒絕收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