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女相爭,讓狗選主人?”追蹤
海都網(wǎng)—海峽都市報訊 一只走失的博美寵物犬,奇跡般回到舊主人家中后,引新舊主人相爭(詳見本報昨日A17版),最終不歡而散,博美也留在惠安螺陽派出所“寄養(yǎng)”。昨日上午,新主人宋小姐擔心自己的愛犬餓著,帶著食物去探望,不料沒見著愛犬,派出所將寵物狗交由最后持有人陳女士暫時看管。
昨日下午,宋小姐前往陳女士家中要狗,但遭到陳女士丈夫許先生的拒絕。許先生認為,既然派出所無法決定狗的主人是誰,那就只能請法院來做決斷,而自己“很樂意奉陪到底”。宋小姐沒能將愛犬帶回家中,只能悻悻而歸,但她表示,不會放棄自己的愛犬。
究竟依照相關法律法規(guī),這只“兩個主人”的博美寵物犬應當屬于誰呢?
福建省律師協(xié)會副會長、福建志立律師事務所的魏正律師認為,關于這只“特殊”博美所引起的所有權糾紛,應當根據(jù)雙方是否持有有關部門頒發(fā)的犬類飼養(yǎng)證來處理。由于只有持有正規(guī)犬類飼養(yǎng)證的寵物犬才受到法律的保護,因此如果陳女士和宋小姐誰持有犬類飼養(yǎng)證,毫無疑問她就是受到法律承認博美的主人。如果雙方都擁有犬類飼養(yǎng)證,那么,通過寵物商店正規(guī)渠道購買到博美的宋小姐的行為屬于“善意取得”,同樣在法律保護范圍之內,博美應當歸宋小姐所有,陳女士則可以將寵物商店告上法院,質疑寵物商店取得博美的渠道是否合法。
那么如果雙方都未持有犬類飼養(yǎng)證呢?多名法律界人士認為,除非將違規(guī)犬送交犬類收容所,否則還真難判出個誰是誰非來。(本網(wǎng)記者 涂傳之 李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