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都閩南網(wǎng)訊 泉州市區(qū)城東街道辦事處原武裝部長葉某秋,卷入城東拆遷窩案多年(2007至2009年,城東片區(qū)幾名基層干部,利用參與城東片區(qū)征地、拆遷、補償?shù)扔嘘P事務及制止片區(qū)“兩違”建設的職務便利,一夜違建出一幢房屋,以騙取巨額拆遷補償,并非法收受他人賄賂,為他人謀取利益)。2009年,葉某秋被捉拿歸案,他供認,自己曾在拆遷中充當多名違建戶的保護傘,收受賄賂7萬多元。法院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5年。
沒想到,這7萬元只是冰山一角,去年,城東拆遷戶陳某遠投案,供出曾行賄葉某秋14萬元的事實。
當時,葉某秋服刑已滿一年多。昨日,記者獲悉,因前后受賄額達21萬多元,豐澤法院近日以受賄罪,將葉某秋刑期追加至12年。
2006年,時年42歲的葉某秋,當上泉州市區(qū)城東街道辦事處武裝部長,負責轄區(qū)城管工作。2009年卷入城東拆遷窩案后,他成了警方重點勘查對象。
警方偵查發(fā)現(xiàn),2007年年底一天,城東街道居民阿福在埭頭社區(qū)違章建設廠房,為避免被城管部門制止,他找到葉某秋,希望其給予特殊照顧。之后葉某秋果然沒有帶人前往制止。為感謝其幫助,阿福送給葉某秋2萬元,以后逢年過節(jié)阿福都會送幾千元給葉某秋。兩年間,單阿福一人,葉某秋就收受賄賂3萬余元。
從2007年2月至2009年2月間,葉某秋利用手中的權力,用同樣手段,多次收受城東街道居民阿福(化名)等6人的賄款,斂財7.3萬元。法院查明上述事實,依法判處葉某秋有期徒刑5年。
其實2008年3月間,為使城東街道埭頭社區(qū)在建的違法建筑不被制止,陳某遠也曾賄送10萬元給葉某秋。同年6月,陳某遠又賄送4萬元。
不過,辦案機關當年偵查葉某秋受賄案時,葉某秋并未交代這一受賄事實,另因當時陳某遠在逃,該筆受賄金額無法取證。等去年9月,陳某遠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葉某秋這一受賄事實才浮出水面。
法院認為,葉某秋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賄賂14萬元,已構成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葉某秋在前案宣判后,刑罰執(zhí)行完畢以前,被發(fā)現(xiàn)還有其他受賄事實,應“兩罰并罰”。但鑒于葉某秋認罪態(tài)度良好,且其家人已經代其退贓,最終法院決定對其執(zhí)行有期徒刑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