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石獅法院公開審理一起非法信訪案件,被告人蔡某無視國家法律,多年來多次非法信訪,還辱罵、威脅政府工作人員,嚴重破壞社會秩序,情節(jié)嚴重,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據(jù)了解,1995年至2007年間,被告人蔡某以其所在社區(qū)的土地款項不清楚為由多次進行上訪。石獅市信訪局協(xié)調(diào)有關部門解決后,蔡某于2007年10月8日簽訂息訪息訴回訪表,對處理結果表示滿意,并承諾息訴息訪,遂停止上訪。但至2016、2017年間,蔡某因其房屋拆遷問題,要求按沿街店面標準支付補償費,又以其前述事由多次到北京等非上訪接待區(qū)越級非法上訪。
經(jīng)核實,蔡某的被拆房屋不屬于沿街店面,有關部門已按照土地拆遷補償方案于2017年1月5日與蔡某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書,并支付房屋回購款272507元。蔡某在上述事由均已得到解決后,又先后7次以前述事由到北京非上訪接待區(qū)、南京市的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福建省人民檢察院等處越級非法上訪。
其間,蔡某被公安機關訓誡3次,警告1次,行政拘留2次。石獅市政府先后安排專人進京接訪蔡某11次,造成財政開支共計人民幣246873元,嚴重影響、擾亂了北京市、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福建省人民檢察院及石獅市有關部門的工作秩序。蔡某在上訪期間,還多次辱罵、威脅接訪人員,嚴重破壞社會秩序。
石獅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被告人蔡某無視國家法律,違反信訪規(guī)定,在上訪訴求已得到解決后,又多次越級非法上訪、纏訪、鬧訪,造成地方政府和有關組織人力和經(jīng)費的大量浪費,嚴重影響政府機關的正常工作。蔡某經(jīng)公安機關多次訓誡、警告及行政處罰后仍屢教不改,且在上訪過程中多次辱罵、威脅政府工作人員,實屬情節(jié)惡劣,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遂對其作出上述判決。
據(jù)了解,所謂“非法上訪”是指上訪人采取蓄意的、過激的、相關法律法規(guī)明確限制或禁止的方式的集訪、鬧訪、纏訪、越級形態(tài)出現(xiàn)的影響黨政機關辦公秩序,損害社會治安秩序,惡化地區(qū)建設發(fā)展環(huán)境,妨害國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等行為。承辦法官提醒,依法信訪是公民的基本權利,在信訪活動中要通過正常的渠道和方式反映訴求,不能觸碰法律底線,否則將受到法律的制裁。(記者鄭秋玉通訊員吳斌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