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欄的話
昨日,廈門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表決通過《廈門經濟特區(qū)個人破產保護條例》。該條例的出臺,是一次關于如何公平清理債權債務、如何對待創(chuàng)業(yè)失敗者、如何補齊經營主體救治和退出機制短板的深刻法治實踐,體現(xiàn)了特區(qū)“敢為人先”的勇氣和“立法為民”的溫度,同時為探索建立個人破產制度提供了可復制、可推廣的“廈門方案”。
本報今起開設“聚焦個人破產保護立法·廈門探索”專欄,通過一系列報道,對《廈門經濟特區(qū)個人破產保護條例》進行多角度、多層次、多形式的權威解讀和深度呈現(xiàn),旨在生動詮釋全過程人民民主的制度優(yōu)勢和治理效能,積極回應社會關切,提升市民群眾對該條例的知曉率,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
8月26日,廈門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全票通過《廈門經濟特區(qū)個人破產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于2025年11月1日——廈門“營商環(huán)境日”當天起正式實施。
這是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提出探索建立個人破產制度后的首次立法實踐,也是全國第二部個人破產法規(guī),在探索個人破產制度的道路上邁出重要步伐?!稐l例》旨在為“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提供經濟和社會再生機會,為營造鼓勵創(chuàng)新、寬容失敗的一流營商環(huán)境提供堅實法治保障,為國家層面立法積累寶貴經驗。
本部法規(guī)是如何誕生的?立法過程和背后蘊含著哪些智慧和力量?制度設計又有何前瞻性、首創(chuàng)性以及人文關懷?本報邀請市人大常委會及《條例》立法工作專班、專家起草組進行權威解讀。
立法過程
[立法背景]
肩負探路先行與地方創(chuàng)新的雙重使命
《條例》的誕生,源于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時代背景與迫切的市場需求。
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提出,“探索建立個人破產制度”,并將其作為健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基礎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廈門運用經濟特區(qū)立法權,先行開展個人破產保護立法,正是對這一頂層設計的積極響應和生動實踐。
個人破產制度涉及基本民事制度和訴訟制度。廈門能夠繼深圳之后,成為全國第二個開展個人破產地方立法的城市,得益于中央賦予的綜合改革試點的重大使命。正如《條例》立法專班組長、時任廈門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王成全所言:“中央將這項任務交給廈門,是對廈門的信任,廈門有責任為國家層面建立個人破產制度探索試驗、探路先行。”
建立個人破產制度,也是符合廈門自身改革發(fā)展的內在需要。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員李明哲表示,廈門正以綜合改革試點推進全面深化改革,在個人破產領域先行立法探索,通過建立個人破產制度,依法豁免誠信債務人的剩余債務,使其從債務枷鎖中解脫,重新融入社會,恢復活力和創(chuàng)造力,從而吸引和集聚更多人才資源來廈創(chuàng)新創(chuàng)業(yè),形成“鼓勵創(chuàng)新、寬容失敗”的社會氛圍和制度高地。
[立法進程]
18 個月匠心打磨
堅持“科學立法、開門立法、民主立法”
高起點高水平,組建頂尖立法專家團隊
廈門市委高度重視,對《條例》立法進行部署,提出要求。2023年,廈門市人大常委會將《廈門經濟特區(qū)個人破產條例》列入五年立法規(guī)劃。
“國家層面尚未出臺個人破產制度,社會對個人破產制度缺乏了解,甚至片面認為破產通道會助長逃廢債。”王成全覺得,“接到立法任務后,每一步都是摸著石頭過河。”
“道雖遠,行則將至。”攻克立法之難,關鍵在于建立起與這項特殊立法相適應的組織形式和工作模式。去年3月,在“黨委領導,人大主導,政府依托,各方參與”的立法格局基礎上,廈門市人大常委會創(chuàng)新工作機制,首次采用“立法專班+專家組”模式,從組織上、機制上保障立法“高起點、高水平”。
立法工作專班在市人大常委會領導下開展工作,常委會主要領導多次聽取匯報,作出安排。常委會分管領導牽頭,整合市人大法制委、監(jiān)察司法委和市中級法院、市司法局等部門單位力量,形成高效協(xié)同的強大合力,統(tǒng)籌推進立法工作。
專家起草組由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部級專委杜萬華、中國人民大學王欣新教授領銜,30余人團隊涵蓋全國知名法學院校專家學者、各地破產法庭及其他實務部門相關負責人,既有前沿的理論支撐,更有豐富的實踐經驗。王成全表示:“這是一支匯聚我國破產法理論與實務領域頂尖力量的立法團隊”。
科學立法,凝聚各方面智慧力量
自去年3月起,立法專班先后多次赴京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最高法院、司法部、市場監(jiān)督管理總局等部委匯報溝通,前往深圳、溫州、杭州等地考察調研,學習借鑒日本、德國、美國等市場經濟發(fā)達國家立法例,吸收最新理論研究成果。王成全說,“這種‘上聯(lián)下達、內外兼顧’的模式,確保立法工作始終緊扣國家大局。”
其間,專班先后召開8次專題會議,協(xié)調解決重要問題,確保立法既保持科學性又符合廈門實際。專班與起草組密切配合,歷時一年,十易其稿,最終形成草案建議稿。
“這部法規(guī)凝聚了社會各方面的智慧和力量,也包含了專家起草組的心血和付出。”王成全感慨道,自去年3月起,到如今表決通過,法規(guī)歷經了約18 個月的攻堅和匠心打磨。這也是自1994年廈門獲得經濟特區(qū)立法權以來,涉及法律關系最為復雜、調整范圍最為廣泛、法規(guī)體量最大(共十六章一百八十九條)的一部法規(guī)。
開門立法,積極回應社會關切
《條例(草案)》一審后,市人大法制委密集召開征求意見座談會,充分聽取專家學者、法官、企業(yè)家、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yè)主、破產管理人、金融機構等群體單位的意見建議。這是開門立法的必經過程,鑒于廈門此次立法引發(fā)全國關注,立法專班思考著:“如何將‘開門立法’之門進一步打開?”
結合市人大法制委開展立法調研論證,立法專班探索全流程立法宣傳新模式,通過開展蹲點式調查采訪,積極回應社會關切,及時、準確、生動地深度報道法規(guī)的立法背景、作用意義、特色亮點、制度安排等內容,創(chuàng)新將立法調研論證的系列報道作為貫徹落實全過程人民民主的一次具體實踐。
既是開門立法,也是民主立法?!稐l例》審議修改過程中,市人大法制委先后召開座談會、論證會、協(xié)調會21場,收集社會各界意見建議597條,其中采納81條,部分采納28條,集中改稿8次,做較大修改10多次。“很多條文修改直接來源于基層聲音。”李明哲舉例,如在豁免財產制度設計中,有經營者提出燒烤店、咖啡店一些定制化設備如果拍賣可能沒多少價值,但對維持經營至關重要,建議可以保留不用于清償債務。法制委經研究吸納該意見,將“生產經營必需的物品和合理費用”也列入豁免財產范圍,在保證債務人基本生活權益的同時,為其東山再起保留必要的生產工具。
在與債務人(尤其是企業(yè)家群體)的座談中,法制委了解到,信用修復是他們“東山再起”的關鍵需求。李明哲說:“若因破產導致的各種信用限制長期不解除,即使獲得債務豁免,也難以重新參與生產經營。”為此,《條例》在修改過程中專設了信用修復專章,明確修復渠道與具體措施,將民意直接轉化為條文,真正實現(xiàn)“立法為民”。
《條例》立法時間軸
2024年3月
立法工作專班和專家起草組成立,立法工作正式啟動。
2025年3月19日
《條例(草案)》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
2025年3月24日
《條例(草案)》在《廈門日報》、市人大常委會官網(wǎng)公開征求意見。
2025年4月25日
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一審。
2025年6月27日
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二審。
2025年8月25日
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三審。
2025年8月26日
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全票通過《條例》。
條例解讀
《條例》共十六章一百八十九條,參照企業(yè)破產法基本框架,充分借鑒深圳以及域外個人破產立法經驗,以“全面保護、多元供給、科學高效、堅實保障”為核心,立足廈門自身實際和改革需求開展制度設計,在內容上呈現(xiàn)諸多亮點特色。
亮點1:“保護”入名,創(chuàng)新立法理念平衡保護各方利益
《條例》名稱中加入“保護”二字,開創(chuàng)個人破產立法先例。這不僅是一種立法理念的創(chuàng)新,更是對個人破產制度價值的準確界定。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徐陽光解讀:“個人破產保護條例中的‘保護’二字不能狹隘理解,它是以人民為中心,公平保護各方利益——債權人、債務人、利害關系人和社會。”
保護債權人:建立破產信息公示平臺,強化財產申報和調查機制,保障債權人的知情權與監(jiān)督權,實現(xiàn)破產財產的全面清查和歸集;設立撤銷制度,嚴厲打擊偏頗性清償、涉及債務人財產的不當處分行為;通過公平有序的集體清償程序,避免個別執(zhí)行中的“搶先清償”,實現(xiàn)債權回收最大化。
保護債務人:建立豁免財產制度,保障其本人及家屬基本生活與發(fā)展權;創(chuàng)設信用修復專章,打造分階段修復路徑,幫助債務人重返社會經濟生活;為誠實而不幸者提供余債免除、東山再起的希望。
保護社會利益:通過債務清理化解矛盾,避免債務危機引發(fā)社會不穩(wěn)定,同時釋放債務人活力和創(chuàng)造力,促進再就業(yè)、再創(chuàng)業(yè)。
從“欠債還錢天經地義”到“誠信者有重生機會”,廈門以這部《條例》,重塑市場經濟的“債務觀”與“失敗觀”。正如杜萬華所言:“一部成熟的個人破產法,是市場經濟走向完善的標志,廈門的立法探索為我國完善市場經濟基礎制度、構建高水平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系積累了重要經驗。”
亮點2:多項制度全國首創(chuàng),回應改革實踐需求
《條例》全國首創(chuàng)“咨詢輔導前置+債務清理”程序,創(chuàng)設了三大特別破產程序,填補制度空白。
將咨詢輔導設置為前置程序,創(chuàng)設債務清理程序。該程序參考日本、德國等國家經驗,旨在通過非訴方式高效化解債務糾紛,若達成協(xié)議可申請司法確認;若未達成協(xié)議,則可無縫對接后續(xù)破產和解或重整程序。該程序具有保密、免費的特點,為債務人提供多元程序選擇,體現(xiàn)了立法的人文關懷。
創(chuàng)設“信用修復”專章,打造分階段信用修復路徑,包括解除債務人行為限制、金融信用信息更新、出具信用修復證明、破產信息終止公開等,幫助“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更好重新融入社會。
針對實踐中常見的“遺產償債難”“夫妻財產混同”“為企業(yè)提供連帶擔保”等問題,《條例》專設“特別破產程序”一章。
遺產破產程序:被繼承人死亡后,遺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可啟動遺產破產。“若沒有這一程序,可能出現(xiàn)部分債權人搶先執(zhí)行遺產,其他債權人權益受損。”王欣新舉例,如被繼承人留下一套房產和超過房產價值的債務,遺產破產可確保所有債權人按比例受償。
夫妻共同破產程序:夫妻財產高度混同、不合并破產將損害債權人利益的,可申請共同破產。“有的債務人通過離婚轉移財產,讓配偶‘凈身出戶’以逃避債務,這一程序能堵住漏洞。”王欣新解釋,共同破產將夫妻財產合并清算,確保債務公平清償。
個人與企業(yè)法人合并破產程序:私營企業(yè)主為企業(yè)貸款提供連帶擔保,企業(yè)破產后個人陷入債務危機的,可申請“個人+ 企業(yè)”實質合并破產。“這解決了‘企業(yè)破產、個人背債’的痛點。”王欣新指出,廈門的制度設計更貼合民營經濟特點。
亮點3:程序“無縫銜接”,提升司法效能
《條例》優(yōu)化設置重整、和解和破產清算程序以及程序間的銜接與轉換,作出更加完整、合理的制度安排,破產清算程序啟動后,至財產分配方案通過前,債務人可申請轉入重整或和解;重整、和解不成,直接轉入清算,最大限度釋放各程序的不同價值功能。
“這些制度設計能充分釋放重整、和解的‘拯救價值’,減少企業(yè)主、個體工商戶因 ‘清算’而徹底退出市場,同時也有利于降低制度成本,提高司法運行效率。”徐陽光指出。
亮點4:全鏈條防逃債,筑牢制度“防火墻”
針對社會最關注的“逃廢債”問題,《條例》設置 “全鏈條防范與懲戒”機制。
財產申報與調查:規(guī)定債務人財產申報義務,包括破產申請前五年內財產變動情況,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其他共同生活近親屬所有的財產及財產權益等,同時管理人有權調查核實;設置可撤銷、無效及禁止個別清償?shù)蓉敭a處分規(guī)則。
債務不豁免情形:明確10類債務不得免除,如債務人知悉但在庭前債務清理中未如實報告的債務不得豁免。7種情形不得免除剩余債務,如債務人有隱匿、轉移財產等行為情節(jié)嚴重的,將無法獲得債務豁免。
終身追責:債務人通過欺詐手段獲得的剩余債務豁免裁定,在其有生之年都可能被撤銷。
多部門協(xié)同:破產事務管理機構可調查債務人誠信狀況,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機關,與法院、稅務、征信管理等部門建立信息共享機制,讓“逃債者”無處遁形。
“我們要讓不誠信者‘瑟瑟發(fā)抖’,讓誠信者‘安心重生’。”李明哲強調,《條例》的底線是“絕不保護惡意逃債者”,實現(xiàn)公平償債。
亮點5:強化持續(xù)有力的實施保障
《條例》建立契合改革實踐需求的府院協(xié)調機制,統(tǒng)籌解決破產制度實施中的重大問題。
實行破產審判事務和破產行政事務相分離,設立破產事務管理機構并明確其職責定位,賦予其行政處罰權,為制度實施提供堅實的組織保障。
加強管理人履職保障,設立破產援助資金,創(chuàng)設公職管理人制度和管理人執(zhí)業(yè)責任保險制度,為管理人勤勉履職筑牢支撐。
(廈門日報記者 蔡綿綿 通訊員 陳聰藝 肖鏵琳 林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