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廣州11月6日電 (奚婉婷)廣州市民政局原局長、黨委書記李治臻涉嫌受賄案11月6日在廣州中級法院開審。李治臻當庭被控十項涉嫌受賄的犯罪事實,受賄金額為400余萬元人民幣。
今年4月,中共廣州市紀委通報廣州市民政局原局長、黨委書記李治臻因涉嫌受賄等嚴重違紀問題,被實施“雙規(guī)”。根據(jù)廣州官方提供的簡歷,李治臻在2006年至2011年8月期間,任廣州市民政局局長、黨委書記;2011年9月任廣州市政協(xié)港澳臺僑外事委員會副主任(市正局級)。
檢方指控稱,1995年至2011年間,李治臻在擔任廣州賓館總經(jīng)理和廣州市民政局局長、黨委書記期間,先后利用職務便利收受賄賂達400余萬元及財物一批。
其中,1995年至2002年間,李治臻利用負責廣州賓館全面工作的職務便利,為與廣州賓館有合作及租賃關系的廣州某貿(mào)易發(fā)展有限公司經(jīng)理陳某謀取利益,先后19次收受陳某給予的共計人民幣37.2萬元、港幣3萬元、美元8000元、加幣2000元及手表兩塊。
2007年6月至2011年5月間,李治臻在擔任廣州市民政局局長、黨委書記期間,利用負責廣州市民政局全面工作的職務便利,為該局巡視員許千里謀取利益,先后16次收受許千里給予的現(xiàn)金共計人民幣99萬元、美金2萬元;同時還為廣州市民政局一名原副局長謀取利益,先后9次收受該原副局長給予的現(xiàn)金共計人民幣60萬元、加幣1萬元、玉鐲一個及金條兩根。
當日庭審中,李治臻承認受賄,但對具體受賄數(shù)額提出異議。法院稱該案將擇期宣判。(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