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明明沒有向別人借錢,怎么就成了被告?”日前,家住閩清的馮女士突然接到了閩清縣法院的傳票,要求其出庭應訴。原來,因為丈夫為別人貸款提供擔保,后者未履行還款義務,信用社以夫妻共同債務為由,將她也告上法庭。
閩清法院審理后認為,首先馮女士沒有在《保證借款合同》等相關文件上簽名,不是本案的保證人。其次夫妻一方對外擔保之債不應當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規(guī)定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能否認定為夫妻共債務,關鍵在于一方所負擔之債務是否為夫妻雙方共同利益,即是否直接用于雙方所構成之家庭的家庭經營、生活。對外擔保債務不是直接用于家庭經營、生活之債務,所以不是夫妻共同債務。
法院判決駁回原告信用社要求馮女士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訴訟請求。(記者 任思言 通訊員 傅本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