閩南網2月3日訊 3月1日至6月30日,泉州將在全市范圍內,全面清理處置批而未供和閑置土地。屬于非因不可抗力和非政府部門原因造成土地閑置的,開發(fā)期限滿2年未動工,將被收回使用權。日前,泉州市政府下發(fā)通知,對清理的范圍和對象、處置辦法等做了具體的規(guī)定。
目前,各地已開始摸底調查階段。按照要求,經清理處置后供地率仍低于70%的縣(市、區(qū)),除省以上重點項目、民生項目、低丘緩坡地試點項目外,暫停受理新的農用地轉用與土地征收報件;供地率低于60%的縣(市、區(qū)),暫停受理所有新的農用地轉用與土地征收報件。
范圍和對象
此次清理處置的范圍涉及兩大方面。
一是批而未供土地。時間自1999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全市新批準的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但尚未辦理供地手續(xù)的用地。
二是閑置土地。自1999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后,未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過動工開發(fā)日期滿一年未動工開發(fā)的國有建設用地;已動工開發(fā)但開發(fā)建設用地面積占應動工開發(fā)建設用地總面積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資額占總投資額不足25%,且未經市、縣人民政府或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中止開發(fā)建設滿一年的國有建設用地。
清理處置方式
針對批而未供土地:
對已征地、已供地或已開工、竣工的項目用地,但未在“福建省土地市場動態(tài)監(jiān)測與監(jiān)管系統(tǒng)”錄入、更新相關數據和用地信息,造成系統(tǒng)判定違約的,各縣(市、區(qū))需抓緊補錄、更新等。
由于規(guī)劃調整、無法實施征地等原因,造成批而未征的,可提出征地調整意見,申請撤銷原農用地轉用與土地征收批文,調出指標置換用地項目。
因征地拆遷難造成無法及時供地的項目,應加大征遷力度,確保項目及時供地。
因項目不落實等原因造成土地征而未供的,要加大招商引資力度,及時調整給新的項目使用。
針對閑置土地:
如果是因不可抗力,或者屬于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造成土地閑置的,通過簽訂補充協(xié)議、補償、置換等各種形式解決。
針對市民關注的,非政府及政府部門原因或不可抗力造成土地閑置的,如果是超出動工開發(fā)期限一年、但不足兩年未動工開發(fā),需按土地出讓價款(或劃撥價款)的20%征繳土地閑置費。
開發(fā)期限滿兩年未動工開發(fā),則將被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如果是經各縣(市、區(qū))批準延長開發(fā)建設期,屆滿后仍未動工建設的,同樣也將被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海都記者 陳麗娟 實習生 黃雅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