閩南網(wǎng)6月9日訊 離婚時的經(jīng)濟算盤,或許,很少有人能比阿玲(化名)打得更細了。
在她起訴丈夫阿強(化名)的訴狀中,一一列舉了食宿費、電動車磨損費和青春損失費等,細化程度讓法官驚嘆:“頭一回見。”
法院支持二人離婚。然而,阿玲主張的上述一系列賠償,因“于法無據(jù)”,最終被法院駁回。
這些雞毛蒜皮的小賬目算不清。二人婚姻存續(xù)期間,唯一能算得清的是一套房產(chǎn)。那是小夫妻領(lǐng)證后,岳父贈與二人的婚用住房,他們共同付過按揭。
昨日上午,泉州中院二審對該案下達民事調(diào)解書:準許二人離婚,涉案房產(chǎn)歸阿玲所有,但阿玲應支付18萬余元給阿強,作為補償款。

【事件】 認識60天后閃婚,不到一年就鬧離
阿玲和阿強是泉州人,都30歲出頭。他們各自都有一份體面的工作,是典型的都市白領(lǐng),收入也蠻可觀。
2012年5月,兩人經(jīng)朋友介紹認識,他們相互看著都挺順眼,兩家人也覺得合適,不到兩個月,他們就領(lǐng)證結(jié)婚了。次年,還補辦了一場隆重的婚禮。
為給兩人置辦婚房,領(lǐng)證后,阿玲的父親出資60余萬元,在泉州市區(qū)給小兩口買了一套二手房。房產(chǎn)證上,登記的是阿玲和阿強的名字。還有一部分銀行按揭,婚后由阿玲公積金償還。
不過,這段婚姻很快出現(xiàn)了危機。阿玲稱,自己婚后才發(fā)現(xiàn),阿強有大男子主義傾向,性格暴躁,常對自己惡語相向。阿玲說,婚后近一年,阿強總以值班為由夜不歸宿,或下半夜才回家。
“他還在外拈花惹草,沒有盡到夫妻間應有的忠誠義務(wù)。”阿玲稱,兩人結(jié)婚不到一年便開始分居,感情越來越淡薄,“不可能再和好了”。
但阿強解釋,自己平時只是工作忙而已,并沒像阿玲所說的,做出背叛妻子的行為。他也承認,由于雙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礎(chǔ)比較薄弱,婚后兩人常因小事爭吵,沒過幾天安靜日子。
兩人曾多次協(xié)商離婚,始終未能就財產(chǎn)分割問題達成協(xié)議。最終,阿玲向法院提交了離婚訴狀。去年8月,法院受理了這樁離婚案。
【訴訟】 女方主張食宿費、電動車磨損費
在這份訴狀中,阿玲的經(jīng)濟賬本算得十分精細,連審理離婚案件多年的資深法官,都感嘆“頭一回見”。
阿玲主張,法院應準予兩人離婚?;楹蟮纳显V房產(chǎn),應歸自己所有。
阿玲還精細地算出,婚后自己和阿強共同居住300天。離婚后,阿強應按每天150元的標準,支付自己300天的食宿費,共計4.5萬元。
除此之外,阿玲稱,婚后阿強還騎過自己的電動車上下班,離婚時,阿強應該支付電動車磨損費1500元。還有,阿玲主張,離婚后,阿強應賠償自己精神損害費及青春損失費共計3500元。
今年1月,一審法院開庭審理。在庭審中,阿玲的父親主張,涉案房產(chǎn),其出資的60余萬元,實際上是女兒和女婿向自己的借款。他認為,這是夫妻共同債務(wù),主張阿強應承擔其中的31萬元。
“她既然主張我經(jīng)常不回家,又何來長達300天的食宿費?況且,平時我是有給她一些錢的。”法庭上,阿強對阿玲提出食宿費一說,表示質(zhì)疑。
阿強也認為,電動車磨損費、精神損害費和長達三年的青春損失費,也是無稽之談,沒有法律依據(jù)。
對于訴爭房產(chǎn)的分割問題,阿強稱,買房時自己也出了一些錢,“借款16萬元,現(xiàn)在還差10萬元沒還清呢”。阿強解釋,岳父支付的60余萬元,并非是自己借款,而是對方贈與。
【調(diào)解】 法院:食宿費、電驢磨損費沒法算
一審法院認為,阿玲和阿強從相識到結(jié)婚,時間較短,缺乏充分了解,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雙方一致同意離婚,可認定夫妻感情已破裂,因此準予離婚。
對于阿玲提出的食宿費、電動車磨損費、精神損害費和青春損失費,法院認為阿玲對此沒能提供充足證據(jù),該部分訴求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jù),因此不予支持。
經(jīng)辦法官介紹,夫妻關(guān)系并非住旅店那么簡單,離開后還要計算食宿費。況且,這部分瑣碎支出根本是難以清算的。因為,沒有一對夫妻細致到連每頓飯錢由誰付款,都要留下證據(jù)。
而電動車磨損費怎么算?青春損失,也不只是女方才有。所以阿玲主張訴求這幾項,都是根本沒法計算,更沒有法律依據(jù)的。
至于涉案房產(chǎn),阿強岳父雖主張其所付款項是夫妻共同債務(wù),但老人提供的借條所載明時間,經(jīng)鑒定,與實際發(fā)生付款的時間不吻合,所以證據(jù)不足。
【結(jié)果】 房產(chǎn)歸女方,男方獲補償18萬元
涉案房產(chǎn)到底怎么分?
根據(jù)《婚姻法》相關(guān)司法解釋,“當事人結(jié)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的規(guī)定,由于庭審中,對阿玲未能提供證據(jù),證明該房屋是父親對自己一方的贈與,所以一審法院認為,該房產(chǎn)應視為老人對夫妻雙方贈與,而非“夫妻共同債務(wù)”。
一審庭審中,根據(jù)雙方請求,法院未對涉案房產(chǎn)予以分割。
一審判決后,阿玲再次以“夫妻共同債務(wù)”為由,提出上訴,要求阿強支付31萬元。而阿強則主張,岳父出資應視為贈與,為買這套房,當初自己借款16萬元,才是夫妻共同債務(wù)。
今年3月以來,泉州市中院二審開庭調(diào)解此案。但雙方仍各執(zhí)一詞,經(jīng)辦法官多次調(diào)解,6月5日,雙方終于達成協(xié)議。二人同意,離婚后婚房產(chǎn)權(quán)歸阿玲,但阿玲需支付阿強18萬余元,作為相應補償款。昨日,法院下達了民事調(diào)解書。(海都記者 韓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