閩南網(wǎng)11月20日訊 一些餐廳、娛樂場所的現(xiàn)金抵用券存在限制條件,比如,消費額度、使用時間等。幾天前,鯉城工商12315接到一起投訴,消費者在使用一張“次日才能用”的抵用券時被商家拒絕,而爭論焦點在于“次日”怎么理解。
11月14日晚上8點多,市民黃先生和朋友到鯉城區(qū)興賢路的合樂歡KTV消費,商家贈送了一張300元的啤酒券,券面上寫著“發(fā)券次日起可使用”。“次日,按我們的理解,當然就是日期上的第二天咯。”到了凌晨1點多,黃先生就想把這張啤酒券用掉,想向商家兌換啤酒,但遭到拒絕。隨后,黃先生撥打12315投訴至工商部門。
鯉城工商局江南工商所介入調(diào)解后發(fā)現(xiàn),雙方爭議的焦點在于對“次日”的理解不同。消費者黃先生認為,次日就是第二天,從日期上來說,14日去消費,15日凌晨1點多自然就是“次日”;而KTV方面卻解釋,這個次日是指24小時后再次消費才算。經(jīng)工商調(diào)解,黃先生同意再次消費時再抵用這張啤酒券。
不過,當?shù)钟萌氖褂脳l件同時存在幾種解釋,應(yīng)該適用哪種解釋?福建高融律師事務(wù)所涂宗全律師分析說,從抵用券上的內(nèi)容來看,黃先生和商家方面的理解其實都說得通,一個是日期上的第二天,一個是明晚或明晚以后。
抵用券上的條款是商家自己制定的條款,當這種條款存在兩種或多種理解時,商家應(yīng)選擇不利于自己一方的解釋。以黃先生遇到的情況為例,應(yīng)適用利于消費者的這種理解,消費者在15日凌晨1點有權(quán)要求商家兌換這張抵用券。(海都記者 李秋云 通訊員 楊思默 黃鵬昌)